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將已用的汽車出售是否需要交稅,稅率多少,怎么開具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納稅人使用過的汽車,分為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和不征消費稅的汽車,在出售時,要以購置時間作為判斷標準分別處理,具體參考如下。
1.應征消費稅的。
(1)購置時間: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時間:2014年7月1日以前
計稅方法: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購置時間: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時間:2014年7月1日以后
計稅方法: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購置時間:2013年8月1日以后;出售時間:經使用后再出售的
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該通知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附件第二條第(一)項第2目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延續了財稅〔2013〕37號文件的規定。
因此,納稅人銷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購入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不論其購入時是否取得進項抵扣發票,也不論其是否已抵扣進項稅額,都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不征消費稅的。
(1)購置時間: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時間:2014年7月1日以前
計稅方法: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購置時間: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時間:2014年7月1日以后
計稅方法: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4〕57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購置時間:2009年1月1日以后;出售時間:經使用后再出售的
計稅方法: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不論其購入或自制時是否取得進項抵扣發票,也不論其是否已抵扣進項稅額,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開具發票,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做具體的咨詢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