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生產經營要收取在量的承兌匯票,貼現是經常的事,由于從銀行貼現手續相當麻煩,故我公司經常從社會的中介公司直接貼現,但沒有發票,這一部分財務費用入賬沒有發票,在稅上是否可稅前扣除,有沒有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單位從非金融機構貼現的,不符合“票據法”的規定,也不能取得合法的票據,是不能扣除的。可行的操作方法只能按正規程序來辦理,即在金融機構貼現。
以上回復僅從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