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6年我公司與3家單位分別簽訂自有房產出租合同,分別約定按季和按半年繳納租金,但我單位實際上在2016年1月已分別收到按季和按半年收到的租金,三家分別的租金均未超過營業稅起征點,但合計數超過了,請問:應按合計數繳納營業稅,還是可以免稅,納稅業務時間是什么時候,最新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不不動產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3、依據上述規定以1個月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營業額超過3萬元需繳納營業稅。(包括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