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筆營業稅未在規定時限內繳納,推遲了幾個月,在我公司主動繳納后,去年稽查對此筆延遲的稅收計算了滯納金并同時按延遲稅款按0.5倍進行罰款。這個罰款的依據對嗎?征管法62條對此行為是按不超過2000元罰款進行規定的。請老師解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薄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睖{金=欠稅額×萬分之五×天數。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根據《稅收征管法》64條第2款規定處罰,即“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交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規定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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