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確認收入是貨票同行,但是審計來審計2015年時,說12月末的收入是一小部分是16年1月對方簽收的,要求做調整。可是我公司已經在發貨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確認收入,并已繳納稅款了。我想確認的事情是:我公司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有問題嗎(賒銷客戶)?一定要等對方收到貨物在確認收入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會計準則對企業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的確定規定了以下原則:(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的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以上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確認收入,任何一條件沒有滿足,既使收到貸款也不確認收入。
2、會計核算中,收入的確定的具體時間有如下規定:
確認收入為收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妥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不論是否收到均為當天確認,)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的當天。為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上述規定,判定一下收入的時間點。一般企業在開具發票的當天是可以做為收入的確認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