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集團有個下屬公司是注冊在香港的境外公司,這個香港公司從國外購買牛肉銷售給國內客戶,在進口報關時就將已確定銷售金額的合同提交給海關作為計提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的計稅依據了。但是客戶收到貨后,付款非常不及時。香港公司向國內客戶收些錢作為補償金,國內客戶也同意支付。
如果香港公司把這筆錢作為滯納金
香港公司與國內客戶再另行簽訂一份合同,合同上寫明收取的是滯納金,金額就是這個補償金的金額,這種補償金每月都會發生。
問:這種處理方式是否行得通?作為香港公司需要交的稅種是什么?稅率是多少?國內客戶代扣代繳,對吧?不會按照金融服務業去交稅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處理方式不可行,因為每個月都會發生,不是偶然現象,應按價外費用計提銷項稅,稅率17%,國內客戶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