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企業是貿易商,其貨物放在C企業,B企業是電子平臺(類似淘寶),C企業是倉庫,現C企業作為B企業的物流提供方其中之一參與B企業電子平臺,B企業實行消費返積分形式,A企業在平臺上獲得的積分可以抵用一部分B平臺上購買的產品價格或者部分C企業的倉儲費用,請問這種模式存在哪些稅務關系?作為C企業收到積分抵扣倉儲費用,少結算的費用和B來結算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稅務關系。A企業獲得積分后在支付倉儲費時用于抵現,即A企業實際支付的款項為倉儲費用額減去積分抵現額,C企業應按照正常銷售額繳納增值稅。C企業以低于正常租價銷售給A企業且收回積分后,再把積分銷售給B企業,其業務實質不是銷售積分,而是要從B企業獲得補償,即積分折現額最終由B企業承擔。
因此C企業的積分銷售行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應視為B企業對其提供應稅服務(管理費)的一種折扣或返還,C企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C企業先按照扣除積分折現額后的余額加上積分銷售額申報納稅(總和為C企業正常銷售額),同時就積分折現額開具增值稅專票給B企業,讓B企業作為進項抵扣。
此外,由于B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的銷售額和折扣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因此B企業仍應按照向商戶收取的管理費全額繳納增值稅(如果B企業向A企業收的話)。
2.作為C企業收到積分抵扣倉儲費用,少結算的費用和B來結算會存在稅務風險。
3.以上是純粹的理論分析,實務中由于電商服務的稅收理論實踐相對滯后,建議實踐中多加強和主管稅務局溝通聯系。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