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有企業甲向銀行申請的流動資金貸款,資金轉給另一國有企業乙使用,還本付息資金全部由乙劃入甲方賬戶再向銀行支付。請問:1、由于資金用途與借款合同約定的不符,企業甲在按期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其他的法律責任要承擔?2、企業甲在利息方面并沒有收取差價,是否要對代收代付的利息繳納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從法律角度說,貴公司就要承擔貸款的使用和償還責任。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文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文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則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從以上可以看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