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出口企業的提單上的shipper(發貨人)與報關單位名稱是否要一致的稅務相關規定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層面沒有要求一致的規定,因為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必須是有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合同的單位,簡單說就是要有外貿經營權的單位。而“發貨單位”不一定要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但可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行申報填他們的名字及企業代碼。
實務中確實有個別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人員要求出口企業的提單上的發貨人與報關單位名稱要一致。建議遇到該問題時,加強和主管部門溝通解釋。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