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出售一棟廠房給乙方,合同規定乙方需在2015.06.30前支付所有轉讓款項,但乙方遲遲不支付轉讓款項,造成我司資金周轉困難,現經雙方協商討論,乙方未支付的轉讓款項按照金融業同期貸款利率結算利息支付給我司,直至乙方將剩余轉讓款支付完畢為止。
針對以上問題,想請教各位老師:
(1)我公司收到乙方利息時入什么會計科目?
(2)收到利息時開具發票需要交納哪些稅種?(注:我司沒有開具利息發票的資格,如何處理?)
(3)開具發票所產生稅金直接抵沖利息收入嗎?還是有其它的處理方式?
以上問題,請老師予以解答,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間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利率)如不屬于上述財稅字[2000]7號文件規定的情況,應按5%的稅率交納營業稅。
由此可知,發生在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應按規定計息納稅。
1.入其他業務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
2.去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
3.稅金計入到成本或費用中。
貴公司此行為即為變相的資金借貸,按以上文件來處理。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