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財稅2016年12號《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的范圍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是僅針對小微企業,還是針對所有的納稅人?我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又繳納營業稅是否營業稅額低于10萬元時就能滿足減免教育費附加的條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2、財稅〔2016〕12號未限定納稅人類型(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3、可以理解只要符合財稅〔2016〕12號規定的均可以享受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