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企業聘用美國籍A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A每月在中國滯留三天,企業每月支付技術咨詢服務費7500元。請問對A是否按照非居民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判斷納稅義務方面,A是否適用90天或者183天的時間標準?該項目是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還是適用勞務報酬項目? 除了個稅,還有其他什么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應按照非居民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判斷納稅義務方面,A適用90天或者183天的時間標準。該項目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因為是每月取得工資,工資薪金所得只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這種情況應按勞務報酬依據20%稅率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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