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貨投資,兩個年度連續虧損,2016年2月余款退回,當時未進行投資損失確認.掛的是其他應收款科目,現2015年已結賬。
1、該筆業務在2016年該如何進行更正處理,會計分錄,2、稅務是否備案,是專項還是清單,3、進賬的依據是什么。
多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應在2016年度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將期貨投資損失追補至發生損失的年度,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收保證金-xx期貨公司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八)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需要去稅務局備案,屬于清單備案。請參考以上文件。
3、進賬的依據是期貨公司的單據及投資協議合同等。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購買的期貨無收益,是虧損就不涉及納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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