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集團公司,有多個下屬子公司,其中:
1、控股類子公司的員工全部直接與我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由我司代付并代扣個稅、五險一金,然后每月通過往來款項扣回代付工資及個稅、五險一金;
2、合資類子公司的員工中,派駐人員與我司簽訂勞動合同,由我司代付工資及代扣個稅、五險一金,再通過往來款項扣回;非派駐人員由子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和代扣個稅、五險一金。
上述代付工資和個稅、五險一金,均通過往來轉賬單轉至各子公司,并在子公司列支,請問,這樣的處理方法,有沒有稅務風險?如有怎么規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按上文操作:(母子公司)
1、母公司要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母公司應有勞務派遣資質)
2、子公司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母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母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子公司憑母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