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外派公司簽訂外派協議,我公司核算外派人員的工資,外派公司給我司開具工資及保險的勞務費發票,那么外派勞務費是否可以并入工資總額,有什么政策文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勞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勞務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用工單位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不可并入工資總額)
5、另:若按下文操作外派人員工資則工資屬于工資薪金支出,這就將其歸于屬于在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范疇。這樣外派人員必將受《勞動法》的保護。如何操作請斟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5號
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