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外派公司簽訂外派協議,我公司核算外派人員的工資,外派公司給我司開具工資及保險的勞務費發票,那么外派勞務費是否可以并入工資總額,有什么政策文件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因此,上例中用工單位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屬于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企業支付給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無論是通過勞務公司支付部分還是直接支付部分,都可以在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將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