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出口貨物一批簽定了遠期收匯合同,財務已按報關單結轉了相關收入,現在遠期收匯合同已到期,但貨款沒有收回,執行的免抵退稅還需要沖回嗎?像我們這種情況應執行何種增值稅政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出口企業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或視同收匯證明),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前期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企業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當期免抵退稅額。具體請咨詢主管出口退稅處。外管局服務平臺中根據具體情況可能要在《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的其他報告中填寫差額報告。具體請咨詢主管外匯管理局。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