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建筑公司與一大型央企建筑公司簽訂了項目管理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將央企承接的某項目的15%交由建筑公司施工,業主的工程款拔到央企,央企再將建筑公司應得的工程款部分轉給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開建安發票給央企,請問:建筑公司可以憑雙方簽約協議在稅務局開建安發票嗎?若可開,建筑公司開給央企的建安發票交的營業稅可以抵扣央企的營業稅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2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由此可見,轉包行為是我國法律禁止的,所以對于轉包價款在營業稅計算營業額時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只有建筑工程總承包人才可以將工程承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分包給個人,同時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只有總承包人才有可能差額納稅,而分包單位不能再分包,所以也不能差額納稅,因為再分包不僅違法,而且要全額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24號令)第八條規定,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因此,如果分包對象為個人,那么分包給個人所支付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三、建筑工程總包人要實現對分包差額抵扣營業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總承包人必須是查賬征稅的企業。即實行核定定率征收的總包人發生的分包業務不能差額抵扣營業稅。
(二)分包人必須向總包人開具建安發票,而且總承包人必須向建筑勞務所在地地稅局提供分包人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三)分包人必須是具有建筑資質的建筑企業,而不是個人。即總包把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是沒有建筑資質的建筑公司,不能抵扣營業稅。
(四)總承包人必須持總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進行備案登記,并且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地稅局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申報納稅。
四、總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繳營業稅的稅收風險
自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已經取消了總包是分包人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也就是說,總分包之間在平常的業務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總包代替分包人扣繳營業稅;另一種情況是分包人自己作為獨立的營業稅納稅人,向總包開具建安發票,讓總包進行營業稅的抵扣。
總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繳營業稅的稅收風險主要體現在, 總包已經代分包人扣繳了營業稅,總包給分包人結算工程款時,總包還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發票,結果使分包人多繳納了營業稅,或者說分包人對分包額重復繳納營業稅。
提供以上信息供您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