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的設備,調至分公司使用,可以只登記設備調撥臺帳,不在帳務上處理可以嗎?如果帳務處理,應做會計科目 總公司帳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貸:固定資產(原值),貸:累計折舊紅字;分公司帳務處理:借:固定資產 ,貸:其他應付款,貸,累計折舊,這樣處理合適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理論上沒有明確的規定要求,實務中一般采取以下辦法:
1.如果總分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或者分公司可以和總公司統一納稅,則以只登記設備調撥臺帳,不在帳務上處理。
2.如果總分公司分別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則需要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會涉及視同銷售,分公司需要抵稅的資料。所述的賬務處理可以。
3.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