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問題:我理解的是滿足其中一項就可以稅前扣除,對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關聯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但必須附合法有效的憑證。
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額度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以上文件。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利息稅前扣除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
專家回復 | 您好:文件規定的二項個人認為符合其中一條應當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