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4年4月份取得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真實合法)并于當月進行了進項稅抵扣,但是16年3月份主管稅務機關通知我公司,我公司14年4月份認證的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失控發票,原因是對方未交稅。稅務局要求我們進行進項稅轉出并交納滯納金。我想問一下老師:這個滯納金我們要不要交?有沒有相關文件規定這種情況需要交納滯納金?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不需要繳納滯納金,請參考以下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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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追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請示》(粵國稅發〔2007〕18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8〕60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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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失控發票后續處理的請示》(深國稅發[2008]74號)收悉,批復如下:
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