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一單位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康復后,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仲裁調節,該單位按工傷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額外支付一筆補償金,請問,該額外支付的補償金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按哪種方式代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