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間,由于勞動關系與管理關系(實際工作地點)不同,能否允許跨公司報銷? 是否存在什么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貴公司發生的費用跨公司報銷只要是符合以上規定,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否則不允許稅前扣除,要被納稅調整。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