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撥付給全資子公司的科研經費,我公司暫掛其他應收款科目,子公司掛其他應付款科目,稅務局也沒提出讓子公司繳納營業稅,照此下去雙方往來科目越掛越多,感覺不合適,但不知道該怎么處理才合適,望專家老師指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母子公司之間應遵循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子公司應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繳納所得稅,母公司應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所得稅前不能夠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