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公司購買的理財產品分為3種類型(1)保本保收益(2)保本浮動收益(3)非保本保收益。第(1)種涉及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第(2)種營業稅、印花稅不明確暫不交,收益產生所得稅;第(3)種視同投資行為只產生所得稅。我的問題是:第一種保本保收益的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國家層面,沒有專門規定。地方層面執行理解不一,收為主流,如重慶、江蘇、湖南、合肥,也有不收的,如北京(不收的依據是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及現行營業稅政策,對投資屬于存款性質的金融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2.收的相關依據如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上述非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3.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