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今天上課陳老師講了: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利息以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16年5月1號開始實施嗎?要是對方4月開了發票,5月才給我們送過來,也不能嗎?對我們原一般納稅人好吃虧呀,有哪些有效途徑可以使企業稅負不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我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即附件2中看到的是“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里面沒有提到利息,現在關于實施的具體細節,我們會第一時間公布。
從5月日開始實施,針對是此日期以后的業務,之前的業務應該是不可以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