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1、非軟件企業生產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上是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2、如果是應稅收入,入賬時,是不是計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科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國家沒有明確規定“非軟件企業生產的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增值稅,在企業所得稅上是作為不征稅收入,還是免稅收入,還是應稅收入”,但有相關規定。
2.相關規定。(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五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我們理解貴企業取得的該筆即征即退稅款收入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申報,且如果該筆收入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內仍未使用的,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科目,其對應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務中,有當年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科目)。
4.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