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大成方略的專家老師:
現在最火熱的是營改增,但營改增前,有個問題有些困擾。
“營業稅納稅地點原則上采取屬地原則,即納稅人在經營行為發生地繳納應納稅款�!�
另有一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這兩句話理解起來很矛盾。是所有的應稅勞務都在機構所在地/居住地納稅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條例》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你的理解有誤:
上述說的是,,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注意斷句,分開理解,這種情況,如果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才需要到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如果營改增后如何規定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