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你好,我公司和北京中石化國際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由我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來管理其在沙特境內成立的運輸項目,資產和項目產權屬于國工,生產經營以國工的名義在沙特進行,協議中規定支付我公司一定的收入和利潤分成,請問這部分收入和利潤分成,我們應該怎么界定它的性質?按照勞務派遣繳納營業稅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部分收入和利潤分成是因為貴公司派出管理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所以應按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收入的性質,該項收入在2016年5月一日之前繳納營業稅,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