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13年獲批21.0788公頃的臨時用地,但一直未繳納耕地占用稅,在16年又續批復2年,請問老師,我們是需要繳納一次耕地占用,還是要繳納兩次耕地占用稅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3、稅款繳納期限:
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
第十二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