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與網絡公司簽訂了一個電路租用合同,約定的發票條款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1%“,租期為一年,即1-12月,現在對方說,只有已經實現過的業務租期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實現的租期,我們就算預交了租金,對方說只能開普通發票,我的問題是,1、通信業務是不是有預收款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普通發票的規定;2、這份合同已經執行了一半,因本費用發票是項目費用的一部分,我司急要發票入賬,以便項目驗收,如果我們要求對方對已經實現的那段時間即1-3月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對未實現的租期4-12月收普通發票入賬,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是否存在稅務風險?非常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合同,按照規定只要一方公司付款了,另一方就應當為對方公司開具發票,至于是專票和普票要根據貴公司的性質來決定,如果貴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是開普票的,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是來專票的。貴公司可以要求對方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預付賬款是指企業按照購貨合同的規定,預先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支付供應單位的款項。貴公司在向對方公司交付款項時對方公司一般先計入預收帳款科目,待到發貨時再由預收帳款轉入營業收入。因此一般情況下對方公司會在發出商品時為貴公司開發票。商品未發出前不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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