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1、企業向銀行機構購買的理財(有保本保利也有保本不保利或不保本不保利)產品的利息收入,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或還交其他稅?2、依據相關優惠政策,企業因購買基金理財的利潤分紅收入(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稅(財稅【2008】1號)。如果本單基金投資購入后,市場跌價200萬元,但卻有200萬元的分紅收入,請問這時的投資虧損200萬元照常可抵減企業所得,但分紅收入約200萬元可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實際情況)?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企業向銀行機構購買的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沒有文件規定要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個人認為,這不是流轉稅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2、依據相關優惠政策,企業因購買基金理財的利潤分紅收入(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稅(財稅【2008】1號)。如果本單基金投資購入后,市場跌價200萬元,但卻有200萬元的分紅收入,請問這時的投資虧損200萬元照常,但分紅收入約200萬元可暫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實際情況)
如果匯算清繳時該投資已經轉讓,則虧損的200萬元可抵減企業所得,如果匯算清繳時該投資沒有轉讓,則虧損的200萬元不可以抵減企業所得。依據政策文件,分紅收入在這兩種情況下都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