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單位基本情況:機構類型是社團法人,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2002年暫收5.9萬元考察費,2002年支付考察費3.2萬元,余額2.7元;會計當時入賬事業性收入。
3、問題:(1)我單位這筆收入是作為代收代付性質,可以在2016年將余額2.7萬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嗎?
(2)收取會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嗎?
(3)如果在2002年以節余作為收入,補繳稅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是營利性單位,不確認應稅收入,所以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2)收取會費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
(3)如果在2002年以節余作為收入,不補繳稅金。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民間非營利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