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我公司3年以上預付賬款在2015年度進行了壞賬核銷,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如可扣除,請稅務師事務所做專項報告即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申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1、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
2、《應收、預付賬款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
3、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①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②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③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④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⑤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⑥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⑦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⑧其他相關證明。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并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可以認定為損失。
稅前扣除需要提供以上相關的資料。個人認為只有專項報告是不行的,得需要有支持報告的相關資料。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請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