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自然人)、B(法人)、C(法人)投資成立公司,經營機械制造及房產出租,現計劃將公司分立,原公司繼續經營機械制造,新成立一間公司經營房產出租,原公司股東變更為A、B,新公司由C百分百控股,這樣操作可行嗎?會涉及到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個稅)等等稅費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樣操作可行,但是具體操作程序較復雜,C公司應先進行股權轉讓,然后原公司分離為兩個公司,B、C再將房產出租公司轉讓給A;或者現將原公司分立為兩個公司后,A、B將將房產出租公司股權轉讓給C,C將機械制造公司股權轉讓給A、B,股權轉讓涉及個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分立涉稅情況請參考一下文件。
1、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
一、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原則上,因分立發生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于被分立公司而言并未取得收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還請進一步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執行口徑: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房地產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派生方、新設方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分立前原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和發生的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按規定計入扣除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
十三、關于公司分立、合并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一)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派生方和新設方承受原公司房地產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資人名稱和出資比例均不發生改變。凡改變上述兩項內容的,均屬于投資主體發生改變。
(三)對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六條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诠痉至⒌奶攸c,公司分立實質是公司凈資產(股權)的分立,而不是資產(負債)的購買或出售行為。既然不是購買或出售行為,就不存在購買或出售價格,沒有新的計價基礎。既然沒有新的計價基礎,分立后各方的凈資產就只能以分立前的被分立方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分立后,各分立主體的權益既不因分立而增加,也不因分立而減少。因此,公司分立應當采用類似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的有關會計處理,即分立公司土地使用權的入賬價值,應當按照被分立公司原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