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一般納稅人)有形動產(印刷設備)出租(經營租賃),該設備是在營改增(5月1日)之前取得的(老設備),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是多少?是否需要備案?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后,能否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應稅服務范圍注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適用3%的征收率。
有形動產的租賃早就營改增了。
貴公司的情況不適用簡易征收。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因此,除上述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外,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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