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廣州4S店,現與融資租賃公司簽定固定資產(小汽車)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協議。因廣州限牌原因,我司先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將小汽車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租賃公司上該公司車牌(車輛登記證為租賃公司名字),再將小汽車車租給我司,一年后我司再將此車輛購回,想請教一下該小汽車在租賃期內我司能否根據開給融資租賃公司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售后回租協議作為附件將小汽車列入我司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核算,計提折舊費用稅前列支,如可列支,需附什么資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的業務比較特殊,售后回租不是為了融資,而是為了掛車牌,所以能否界定為融資租賃以稅務機關的規定為準,建議咨詢一下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