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后期公司與其他公司合資成立獨立公司,請問能否將此固定資產出售給合資公司?如果能出售,合資公司是否同樣不能進行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依據以下文件,不能隨意轉讓,建議在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