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出臺的18號文里第17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文件只說明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并沒有解決房產開發企業關心的該部分已收房款已交營業稅但未開發票的如何避免重復交稅的問題。讓我們無所適從的是,我們現在是對所有的已收部分款項但未開發票的客戶都先開出發票,還是寄希望于地稅局向國稅局移交后能扣除該部分已交營業稅。按第一種方案,我們工作量很大,而且以后辦產權時客戶手中至少是2張發票(1張營業稅發票,其余為增值稅發票),不知道產權部門是否接受。按第二種方案,主管稅務局遲遲未出臺更細的細則,但停售發票的通知卻早有了,作為與不作為都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為目前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所以細節問題還無法回答。建議企業將已交納完營業稅的收入部分先開出部分發票,發票沒有全部開完的待到之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即然稅務機關決心做營改增,重新交稅的問題稅務機關應當會考慮到,目前來看也沒有別的更好解決方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