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請教個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客戶收取的定金、訂金、意向金、誠意金,哪些應在收取時繳納營業稅?哪些在到期轉入“預收賬款”時才繳納營業稅?稅法的文件有無具體規定?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法規:‘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此項法規所稱預收款,包括預收定金。因此,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定金屬于預收款項,預收定金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定金的當天。
訂金、誠意金是否作為預收款項確定營業稅納稅義務,各地口徑不一,以下地方規定供您參考: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營業額管理規范>的通知》( 冀地稅函[2011]43號)第九十四條規定,采用預收款方式的,以預收金額為營業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誠意金、訂金、看房費等費用以及銷售購房卡、選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項,均屬于預收性質的款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回應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納稅人反映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13〕623號)則規定:
房地產企業在開盤前向業主收取的意向金能否考慮暫不征收營業稅,待開盤確認后再繳納相關稅金?
答復:房地產企業與業主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之前,向業主收取的意向金、誠意金、訂金、VIP會員費等屬于暫收應付款項,此時未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待房地產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與業主簽訂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之后,收取的定金、預收款等才繳納營業稅。
各地對預收的規定不一致,建議您與當地的稅管員溝通。提供以上信息供您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