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2014年銷售一臺2005年購進設備,當時由于會計人員疏忽,開給對方17%增值稅發票,導致多交了3萬多的稅,請問多交的這部份稅能退回嗎?具體應該怎么操作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的,可以申請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主席令【2001】第049號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