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進行股權轉讓,但是實際未發生資金交割,如何避免征收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詳細說明:D企業注冊資金500萬元,原股東為個人A(450萬元)和個人B(50萬元)。2015年,個人A將股權250萬元轉讓給C企業,個人B將全部股權轉讓給C企業。即:轉讓后D企業的股權為: 個人A:200萬元,企業C:300萬元。因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并未發生資金轉移,如何避免稅務機關向個人A和個人C征收個人所得稅?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個人股權轉讓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籌劃,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考慮能否通過變通途徑適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如果可以通過多次轉讓,或者其他途徑能以明顯低價轉讓即可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