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請問營改增后1、4S店售車隨車贈送車輛保險,支付給各保險公司的款項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
2、“分期零利息”售車,客戶應承擔的利息款由4S店承擔,金融公司在支付給4S店分期款時直接扣除,同時開利息(貼息)發票給4S店,營改增后,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稅準用發票并抵扣進項?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贈送在增值稅方面視同銷售,因此貴公司取得的進項可以抵扣。
2.根據據2016年36號文件的規定,提供的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對應的進項是不可以抵扣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