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有一個問題請教我公司有一個子公司今年一季度有利潤6萬元,根據小微企業的征收規定,在進行所得稅季度申報時能減半征收嗎?我不記得政策是如何規定的了,請老師解答一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
為落實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對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稅率征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在2015年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修訂之前,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時,暫不需提供“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情況。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附件2、附件4涉及以下相關行次的填報說明中,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一)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一)項之13.第14行的填報說明。
(二)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二)項之5.第25行的填報說明。
(三)附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三)項之1.第12行的填報說明。
六、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8日
鏈接:相關政策解讀
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公告的解讀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19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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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在2014年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到10萬元的基礎上,國務院對小微企業優惠持續加力,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納稅人。3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為把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到位,方便納稅人享受優惠,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同時,為征納雙方提供一份內容全面、便于查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減少“文件套文件”現象,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基礎上,適應稅收政策調整,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進一步做了明確規定。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否享受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所得稅方式,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小型微利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政策,季度預繳環節不享受優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微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四、查賬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
對于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對于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五、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一是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是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方法。
六、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對于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小微企業標準,預繳時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對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本公告又適當放寬了享受優惠政策“門檻”。即: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果預計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其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申報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例如:A企業2014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未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A企業預計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A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八、進一步簡化備案手續,方便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
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按照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統一要求,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在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方面已經簡化了管理手續。規定:小微企業季度預繳不需履行任何手續,匯算清繳時應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履行備案手續。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將修改季度預繳申報表和核定征稅企業納稅申報表。這樣,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九、小型微利企業匯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4號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