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約定承包人施工人員、材料和施工設備進場后,發(fā)包人付合同總額的30%給承包人,作為工程預付款;預付款將在每次應付的工程進度款中按比例扣回。請問我們是否應將30%, 做為預收款掛往來賬,不確認收入,后期根據(jù)工程進度分批確認收入?如果不可以,應該怎么做?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文號)是?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的,貴公司在取得對方公司的預付帳款先做為預收帳款入帳,之后按照工程進度從預收帳款內結轉收入金額,確認當期成本。貴公司的上述操作是正確的。這樣的操作方式一般是工程超過一個納稅年度時才能使用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