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商標2012年評估268萬元,之前公司資產沒有體現此無形資產。請問現在如何入賬?涉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公司商標屬于無形資產,2012年取得時應按以下規定入賬,個人為應按會計差錯處理補記至2012年入賬,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
財會[2006]3號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