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是四川綿陽一家小貸公司的財務人員,有幾個問題請教老師。懇請老師給解惑。
一、在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四項中,金融企業沒有包含小貸公司,但在國稅函【2009】377號文中第一項第四條中明確了小貸公司的金融企業屬性((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該文至今沒有廢止。請問:現在怎么確定小貸公司的性質?
二、小貸公司的表外計息在5月1日后收到時是開增值稅發票并向國稅繳納增值稅嗎?
三、國稅局公告【2010】23號文件中第二條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上已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的,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請問:
1、對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回利息,不論是否跨年度或跨1-3個年度甚至更長,在4月30日前會計上是否均可以沖減當期利息收入?若可以,那么沖減了當期利息收入后可以抵減當期或后期營業稅(或增值稅)、所得稅或申請退稅(營業稅和所得稅)?有無政策依據?
2、若會計上沒有對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回利息進行賬務處理(沖賬),且在5月1日后仍未收回該利息,最后核定為收不回來款項,該利息在做損失處理時是否可以沖減當期利息收入、沖抵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申請退還營業稅及附加)、并抵扣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四、抵債資產在營改增后如何取得發票呢?如果不能取得有發票,以后在處置變現時又按什么稅率交納增值稅呢?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財稅2016.36號文件中規定營改增包括金融服務業務,具體是指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貴公司的業務應當是屬于金融服務范圍內的。
2、5月1日后企業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向國稅局進行納稅申報。
3、依據文件規定,逾期90天以上的應收利息在會計上已沖減當期利息收入準予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依據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依據上述文件規定,貴公司如果想稅前扣除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稅前扣除。
4、抵債資產可以根據雙方協議索取發票,如果不能取得發票今后變現時應按6%的稅率交納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