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有份合同上注明合同履行時間是2015-2016年12月。但附件標注商品交貨日期是2015年12月31日。但實際上一部分商品是在2016年4月交付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整個合同對方都沒有付款,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繳納滯納金,原因是按照合同發票應該在2015年12月開具。但商品未發出貨款未收到。請教老師怎么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具體事宜請跟稅務機關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