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從事爆破工程服務的,4月30日前我公司從事爆破工程時給用戶提供的民爆物品一直繳納17%增值稅、收取的服務費繳納3%營業稅,5月1日營改增以后,我公司想:從事爆破工程時給用戶提供的民爆物品繼續繳納17%增值稅、而收取的服務費實行簡易計稅,現在我公司需要這種行業的合同樣本(建筑業甲供材料工程合同樣本),麻煩提供哈 !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甲供材是指建設單位自己購買建筑材料讓建筑單位安裝的行為�,F行政策下,甲供材減少了建筑企業營業稅的營業額。(甲供材不是指施工單位供材)
2、現行政策:
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分兩種:
1、若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旌箱N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范圍僅指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