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司的廠房系租賃,系出租人(一般納稅人)2016-4-30之前取得的,出租人在4月份去地稅代開了4-6月一個季度的發票給我司,我司僅支付了4月房租,后邊兩個月的房租仍未支付,租賃期限還有7年。經跟稅務局溝通,希望把現已代開的發票作廢重開,僅開一個月的,但出租方所在的地稅局堅持認為發票沒有開錯,不能作廢。請問是否有稅法依據讓稅務局作廢重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那貴公司只能和地稅機關再協商一下,目前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因為現在營改增地稅開具發票取得的稅款已轉到地方,再讓地稅作廢發票退還稅款流程會很麻煩。